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民终5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峰交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南北二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961562926X2。
法定代表人:邓鹏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码422828197009082922。
原审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茶马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5294203496204。
法定代表人:张家权,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五峰交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鄂0529民初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五峰交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收到本院委托一审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五峰交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继雄
审判员 张原鹏
审判员 王明兵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昌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