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81民初2202号
原告黑龙江庞大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森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黑龙江庞大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诉讼请求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庞大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8.00元,由黑龙江庞大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绍普
书记员 刘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