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03民初1849号
原告:吉林创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经济贸易开发区慧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家,吉林金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绿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桥南村。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吉林创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绿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吉林创源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创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倪玉馨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熊天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