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四八二一船务有限公司

大连四八二一船务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213民初4143号
原告大连四八二一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炮台街道松木岛村。
法定代表人唐晖,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京堂,系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佳琪,系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告***,女,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代理人**(系***丈夫),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原告大连四八二一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作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京堂、**即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坐落于金州区,房屋为XX、97.44㎡房屋,原告享有合法所有权。二被告系夫妻关系,1996年8月,二被告开始租用案涉房屋开饭店,每年房租2000元。2003年饭店停业,二被告以原告欠餐费,并以自行添附建造了50㎡房屋要求原告补偿为由,不交房租并占有房屋拒不腾退。故诉至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2、腾退占有原告坐落于金州区,房屋为XX、97.44㎡房屋。
被告辩称,我同意腾退房子,但我自己建的50㎡房子,原告应给我补偿3-5万元,欠我们的餐费,我们得倒查。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1996年8月开始二被告租用坐落于原金州区丘地号为XX、97.44㎡房屋开办饭店,每年房租2000元。2003年该饭店停业,二被告以原告欠餐费,并以自行添附建造了50㎡无手续房屋,原告应给与补偿为由占用案涉房屋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要求二被告腾退占有的坐落于金州区丘地号为XX、97.44㎡房屋。二被告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腾退房屋,但要求原告给付自建房屋损失费5万元、给付所欠餐费。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向法庭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收入本案卷宗。
本院认为,合法的房屋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虽没有书面约定,因双方认可,双方租赁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又因二被告对原告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房屋腾退并没有异议,本院予以准许;对二被告有条件腾退房屋的主张,因原告不同意,且二被告建房没有任何手续,属于违章建筑,本院不宜处理,原告欠餐费也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可另案处理;故原告要求解除与二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要求二被告腾退占有的坐落于金州区丘地号为XX、97.44㎡房屋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该项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一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大连四八二一船务有限公司1996年8月与被告***、**关于坐落于原金州区丘地号为XX、97.44㎡房屋租赁协议自本判决生效后解除;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坐落于原金州区丘地号为XX、97.44㎡房屋腾退给原告大连四八二一船务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大连四八二一船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原告大连四八二一船务有限公司负担650元、被告***、**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作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徐 锦
书 记 员 滕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