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四八二一船务有限公司

大连四八二一船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13民初317号
原告大连四八二一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炮台街道松木岛村。
法定代表人唐晖,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京堂,系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告***,女,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迟秋,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金普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四八二一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迟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另案起诉,原告大连四八二一船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四八二一船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四八二一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作成
审 判 员  王晓阳
人民陪审员  郭 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徐 锦
书 记 员  滕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