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立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立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0702民初1225号
原告兰州立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瑞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和平,系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师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掖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光泽,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晋伟,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立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掖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兰州立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兰州立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立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06元,减半收取12353元,由原告兰州立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英
审 判 员  彭 勋
人民陪审员  冶好俊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禅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