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凯普特云教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凯普特云教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1民初9000号
原告:贵州凯普特云教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黔江路8号江南苑C23栋3单元6层1号房。
经营者:黄家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贵州法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1145678,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云,贵州法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1145672,一般代理。
被告:**,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原告贵州凯普特云教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凯普特云教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凯普特云教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凯普特云教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已减半收取),由贵州凯普特云教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显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龙 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