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残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残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华云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0358号
原告:深圳市残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深竹路第2工业区**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66927Y。
法定代表人:占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钧辉,广东德纳(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立梁,广东德纳(龙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华云基因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发达路云里智能园****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M4HQOD。
法定代表人:李东本。
原告深圳市残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华云基因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合同尾款1860000元;2.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2月签订了《万利加人力资源外包商务合同》,合同约定:双方以人员外包的合作方式由原告组建15人的IT团队为被告提供服务,服务周期13.5个月,费用标准按照人员的技术等级按月计算,服务费用总金额为3720000元。乙方15人的IT团队根据被告的安排开展具体工作。2018年12月中旬,原告依照合同约定,组建了15人的IT研发外包团队接受被告的工作安排及任务,团队每周发送项目周报至被告相关负责人的邮箱,同时不定期到被告处现场汇报工作进度。服务期间,原告组建的IT团队积极配合被告安排的任何工作。2020年3中旬至7月,原告仍然不定期为被告提供服务及对接部门做远程支持、问题排查与解决。服务周期内的整个过程中,被告从未对原告15人的IT团队的人员安排及工作提出过任何异议。服务周期满后,原告要求进行工作交接并要求被告按照商务合同约定支付尾款。然而被告拒绝原告的项目材料交接并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尾款。原告是一家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单位,目前安置有60余名残疾人就业。原告认为原告组建的残疾人IT团队已如约提供合同义务,被告拒绝支付相应服务费的行为于法于理都不成立。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万利加人力资源外包商务合同》虽名为人力资源外包商务合同,但合同约定的是被告委托原告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开发“中国基因公众号展示平台”、“罕见病O2O商城”、“罕见病研发管理平台”、“基因+细胞医院管理平台等”、“企业内部信息化系统”等研发项目,包括如下功能: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APP端、PC端;合同并约定乙方即原告工作成果无明显过失并经甲方即被告验收合格书面签字确认后,支付剩余50%尾款;乙方因保证所交付软件满足甲方需求,系统稳定可供甲方长期正常使用;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额,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从上述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可以认定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合同虽约定了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即本院管辖,但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经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自2019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因此,本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攀
人民陪审员  张连妹
人民陪审员  谭小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钟沐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