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3执18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沙堤2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邓善秋,董事长
被执行人: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南坛北路紫西岭东水利九栋3层。
法定代表人:郑海强,董事长
关于惠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惠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粤13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金山河小流域和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中对惠州市人民政府享有的回购款人民币1.3亿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经予以立案执行,上述保全冻结遂转为本院的执行冻结。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金山河小流域和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中对惠州市人民政府享有的回购款人民币1.3亿元。继续冻结期限为一年。
继续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
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文贞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关小婷
书 记 员 李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