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13执恢15号
惠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13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7)粤13执18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7年2月23日和2017年10月19日向惠州市人民政府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惠州市人民政府均以金山河综合整治工程第二标段项目未结算为由,暂不能协助本院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23日对(2017)粤13执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惠州市财政局已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工程结算定案书》【编号:J2018088】,完成了金山河小流域和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结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粤13执恢15号。执行过程中,惠州市水务局向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缴纳了执行案款人民币130000000元,本案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现本院已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29802600元给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费人民币197400元已上交省财政。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