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宝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水发华夏水务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中宝电气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3执保222号

申请人:山东水发华夏水务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成武县白浮图镇枣曹路158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庆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千杰,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南1789号高新区火炬园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新红,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水发华夏水务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宝电气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80000.00元。本院依法作出(2020)鲁1723财保2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荣阳服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000.00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中宝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和谐支行×××-1账户存款28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2020年5月6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3执保222号案件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徐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