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民初1014号之一
原告:中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高新区火炬园V(A-F)(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88060841B。
法定代表人:张新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勤,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举,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水发华夏水务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白浮图镇枣曹路158公里处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PXP433A。
法定代表人:赵庆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千杰,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喆,山东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追加):水发华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山东水利发展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D38HM05.
法定代表人:常玉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千杰,该公司综合部经理,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宝电气有限公司诉山东水发华夏水务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水发华夏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宝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宝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宝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2元,减半收取4376元,由中宝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林铎
审判员 闫雪
审判员 吕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