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3财保222号
申请人:山东水发华夏水务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白浮图镇枣曹路158公里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PXP433A。
法定代表人:赵庆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千杰,系申请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宝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南1789号高新区火炬园A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88060841B。
法定代表人:张新红,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水发华夏水务有限公司成某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宝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宝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中宝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8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袁照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雪允
书记员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