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宝电气有限公司

10758南京丰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宝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107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丰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凤集大道**东橙**。
法定代表人:梁武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建,江苏卓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河南省新乡市午阳东路**中宝电气智能电网产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张新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倩倩,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丰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宝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4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丰驰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中宝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反诉,双方就对方的撤诉申请均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丰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中宝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反诉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4民初12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南京丰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中宝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丰驰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16元,由中宝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69元,减半收取3084.5元,由丰驰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郝莉坤
审 判 员 董岩松
审 判 员 王方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曹薇
书 记 员 石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