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福德明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福德明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高速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临潼区中大物资经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陕01民终13755号
上诉人陕西福德明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德明泰公司,原陕西福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升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中大物资经营部(以下简称:中大经营部)、陕西高速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养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1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德明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1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福德明泰公司不承担支付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中大经营部、高速养护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高速养护公司借用福升园林公司资质后,私自与中大经营部签订绿地施工合同,直至案涉纠纷诉至法院,福德明泰公司才知道此事,福德明泰公司与高速养护中心应案涉工程尚未进行结算。一审法院就福升园林公司应否向中大经营部支付工程款未作审理便径行判决,无事实依据。
被上诉人中大经营部辩称,福升园林公司知晓其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一审判决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高速养护公司辩称,福升园林公司知道中大经营部实际施工人身份。
中大经营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高速养护中心支付中大经营部工程款166205.06元,并从2019年1月17日起以166205.0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中大经营部利息至该笔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福升园林公司在欠付高速养护中心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2、高速养护中心支付中大经营部开具税票税金款2868.8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大经营部原名称为西安市临潼区中大建筑装饰工程部,高速养护中心原名称为陕西高速绿化有限公司。2015年4月陕西高速绿化有限公司(乙方)与福升园林公司(甲方)签订项目管理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对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渭分公司西潼高速公路工程施工(XW-LH标段)工程项目进行全权管理,甲方向乙方提供该项目投标所需全部资质,资质服务使用费3000元,在项目报名时(乙方)一次交清,乙方负责该工程的前期及投标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投标。项目中标后乙方负责与业主签订合同及合同的履行等工作,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暂按合同金额的2%向甲方交纳管理费;乙方承担该工程项目产生的债权、债务以及承担本工程发生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2015年4月20日陕西高速绿化有限公司(甲方)与中大经营部(乙方)签订绿化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西潼高速公路绿化强化工程,工程地点为西潼高速K902+600至K1011+300段,乙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进行施工;工程预算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1532557.17元,最终以业主决算审计的金额扣除7%的管理费及扣除6万元的投标费用后的金额为准。嗣后中大经营部进行了施工,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2019年1月16日中大经营部与高速养护公司在西潼高速公路绿化强化工程验收单上盖章。该验收单载明:扣除7%管理费116563.87元、扣除投标费用6万元,合计1488634.32元。2019年12月9日高速养护公司给福升园林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福升园林公司向中大经营部支付苗木及工程款96162.71元。2019年12月10日中大经营部给福升园林公司开具金额95626.7元、税额2868.8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福升园林公司未支付委托书载明的款项。高速养护公司共计支付中大经营部工程款1348200元。庭审中福升园林公司陈述其公司欠高速养护公司工程款91052.79元。
一审法院认为,高速养护中心借用福升园林公司资质承包西潼高速公路工程施工(XW-LH标段)后,又将西潼高速公路K902+600至K1011+300段发包给中大经营部,涉案工程经验收并投入使用,高速养护中心应当支付中大经营部下欠工程款。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高速养护公司下欠中大经营部工程款数额。高速养护公司认为扣除相关税费后下欠中大经营部工程款96162.71元。中大经营部认为双方于2019年1月16日盖章确认的验收单所载金额1488634.32元是扣除所有费用后的工程款总额,其已于2015年底将其应承担的税费转账给高速养护公司的会计赵某某。从高速养护公司提交的2016年1月25日西潼高速公路绿化强化工程验收单所载内容来看,该验收单载明扣除保险费、7%管理费、投标费用,可见高速养护公司与中大经营部结算时会将应扣款扣除,而2019年1月16日西潼高速公路绿化强化工程验收单载明扣除7%管理费、投标费用,结合两张验收单的内容来看,2019年1月16日验收单所载金额1488634.32元应是扣除所有应扣费用后的工程款数额,故高速养护公司下欠中大经营部工程款140434.32元(1488634.32元-已付款1348200元),并应自2019年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中大经营部利息。庭审中福升园林公司陈述欠高速养护公司91052.79元,故福升园林公司应在上述欠款金额内承担责任。中大经营部要求高速养护公司支付开具发票税款2868.8元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福德明泰公司应否对中大经营部承担支付责任。 中大经营部一审诉讼请求为福升园林公司在欠付高速养护中心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已查明事实,案涉项目的建设方即发包方为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渭分公司,福德明泰公司并非案涉纠纷的发包人。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福德明泰公司在欠付高速养护公司工程款内对中大经营部承担支付责任,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其次,与中大经营部签订《绿化施工合同》的甲方为高速养护公司,而非福德明泰公司,中大经营部基于该合同约定,亦无权请求福德明泰公司对其承担支付责任。据此,福德明泰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不应向中大经营部承担支付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另,如高速养护中心存在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对中大经营部造成损害的情况,中大经营部可另行对福德明泰公司行使代位权,保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福德明泰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中,本院认定如下:案涉项目的建设方为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渭分公司。福德明泰公司称其尚欠高速养护中心工程款91052.79元为两个工程欠款,就案涉工程欠款数额因双方未结算其不清楚。高速养护中心认可以上陈述内容。本院审理期间,福升园林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变更公司名称为陕西福德明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一、维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1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1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驳回西安市临潼区中大物资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48元,由陕西高速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0元,西安市临潼区中大物资经营部负担6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76元,由西安市临潼区中大物资经营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 任 华 审 判 员  田 勤 耕 审 判 员  魏   哲  
法 官助 理  周   谧 书 记 员  宗 洋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