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48816号
原告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大道东泰然劲松大厦9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8206H。
法定代表人林江怀,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杰,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座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3457J。
法定代表人田东方。
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9873X7。
法定代表人殷一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531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4766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    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丹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