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财保519号

申请人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大道东泰然劲松大厦9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8206H。

法定代表人林江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庆杰,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9873X7。

法定代表人殷一民。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座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3457J。

法定代表人田东方。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841343元的财产。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373939)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2841343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4134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麦合全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