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弘思科技有限公司、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41871号
申请人:深圳市***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邱声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震坤,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江怀。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粤0304财保2406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8949.04元的财产。2018年11月9日,申请人深圳市***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8949.0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者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    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丹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