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6665号
原告深圳市骏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代莉达。
委托代理人袁锐波,男,汉族
被告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林江怀。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骏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骏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婷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