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47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司法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路**天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00754174XT。
负责人:蒋溪林。
委托代理人:张伟,单位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竞聪,单位职员。
被执行人: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9B之1-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8206H。
法定代表人:林江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司法局与被执行人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6)深仲裁字第127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554684.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及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并限制被执行人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商事登记事项。经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的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永泰XX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查封被执行人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B8XX3、B0XX2、B5XX5、B5XX7、B0XXH)奥德赛牌、宝马牌、奥迪牌及江淮牌共五辆小型汽车。上述股权不具备处分价值,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分条件。2020年11月26日,本院从上述已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中扣划了案款人民币9954.57元,扣划后该账户余额为零。2020年12月4日,在扣缴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本院已将案款人民币9904.57元汇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杜佳鑫
执行员 罗 平
执行员 王 东 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锦 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