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执1339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南沙嘴路以东中央西谷大厦1703、1705、1706,组织机构代码61884820-6。
法定代表人林江怀。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9523号民事判决维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1728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转帐凭证证明其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7379.05元,提交《税收完税证明》证明其已代申请执行人**缴纳个人所得税2869.69元。2017年12月19日,被执行人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款人民币7944.36元(含本案未履行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287.36元”和本案执行费1659元)。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完毕,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谢文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祁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