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执1339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3月14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劲松大厦9B,组织机构代码61884820-6。
法定代表人林江怀。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9522号民事判决维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7320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转帐支付69740.46元,后又代申请执行人缴纳个人所得税2406.82元等。2017年11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本案义务,申请本院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761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761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谢文超
执行员  李 琼
执行员  陈 添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