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技有限公司与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41871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邱声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震坤,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34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本案受理费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受理费5321.5元退还原告。本案案件保全费1864.7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    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丹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