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曹王林园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执异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女,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江都市***园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扬州市江都区,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都市***园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案中,第三人扬州市江都区***园场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3)扬江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务,且在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中以代为履行债务人的身份签名。现因被执行人及第三人扬州市江都区***园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扬州市江都区***园场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扬州市江都区***园场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扬州市江都区***园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院(2013)扬江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