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执恢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女,1952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江都市***园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都市***园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012执恢4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