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铁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宝仁电力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铁路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碑民三初字第00650号
原告:陕西宝仁电力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兴隆乡安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铁路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36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殷勤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宝仁电力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铁路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宝仁电力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宝仁电力铁路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宝仁电力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801元,减半收取2400.50元,由原告陕西宝仁电力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晖
审判员任惠军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