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磐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平顶山磐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平顶山矿山器材总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民初161号
原告:平顶山磐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叶县任店镇瓦店村西三百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7648853554。
法定代表人:李定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辉,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矿山器材总厂,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程平路中段一矿口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1717682687。
法定代表人:袁心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进东,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磐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矿山器材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磐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平顶山磐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顶山磐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26元,减半收取8163元,由原告平顶山磐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奕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刘洋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