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广东南湖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黄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07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捷,系开沃新能源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南湖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黄埔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负责人:刘勋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南湖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黄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40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于2022年3月31日签收《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该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谭健颖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古嘉玲
何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