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民初2678号
原告:**,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告:湖南卓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湘潭大道281号万达广场综合楼1102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卓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计43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