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科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鼎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桂0103民初11610号
原告广州市科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迅公司)与被告广西鼎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被告鼎尊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家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科迅公司与鼎尊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科迅公司已履行交付货款义务,鼎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货款的法律责任。另,鼎尊公司抗辩在本案合同签订之前,双方还签订有合同编号DZ20170930-01《大金空调采购合同书》,该合同中科迅公司尚欠货款14559.5元未支付。本院认为,鼎尊公司抗辩科迅公司未付清合同编号DZ20170930-01《大金空调采购合同书》项下货款,因该买卖合同关系与本案纠纷不属于同一合同法律关系,鼎尊公司应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8日,鼎尊公司(供方)与科迅公司(需方)签订合同编号DZ20171108-01《格力空调采购合同书》,双方约定科迅公司向鼎尊公司购买型号KFR-120TW/(1231S)Ba-2、型号KF-120LW/(12569S)NhAa-2格力壁挂式空调各2台,设备合同总价款35400元。此外,双方还就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日,科迅公司向鼎尊公司通过银行方式转账35400元,并附言该款项性质为货款。
被告广西鼎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科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54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685元,由被告广西鼎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农微龙 人民陪审员  黄春宁 人民陪审员  罗瑞安
法官 助理  张俊辉 书 记 员  胡丽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