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81民初795号
原告:浏阳市北盛广宇建筑设备租赁行,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
经营者:***,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新县上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阳新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浏阳市北盛广宇建筑设备租赁行与被告阳新县上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市北盛广宇建筑设备租赁行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北盛广宇建筑设备租赁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浏阳市北盛广宇建筑设备租赁行撤回对阳新县上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244元,减半收取3122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共计5342元,由浏阳市北盛广宇建筑设备租赁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雷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