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222执1173号
申请执行人:阳新县上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湖北农昴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金生。
本院在执行阳新县上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农昴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农昴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办公楼)予以查封,经评估、拍卖、变卖仍然流拍无法变现,现申请执行人又拒绝接受抵债。但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石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