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上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浏阳市北盛广宇建筑设备租赁行、阳新县上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81执保176-1号
申请人:浏阳市北盛广宇建筑设备租赁行,经营场所浏阳市。
经营者:***,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阳新县上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阳新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浏阳市北盛广宇建筑设备租赁行与被申请人阳新县上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阳新县上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4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坐落在浏阳市北盛镇乌龙社区中心组的二套房屋(产权证号为浏房权证××)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雷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