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上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浏阳市北盛广宇建筑设备租赁行与阳新县上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81执保176号
申请人:浏阳市北盛广宇建筑设备租赁行,经营场所浏阳市北盛镇乌龙社区内意组。
经营者:***,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阳新县上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陵园大道(上街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浏阳市北盛广宇建筑设备租赁行(以下简称广宇租赁行)与被申请人阳新县上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宇租赁行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阳新县上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所有的坐落在浏阳市北盛镇乌龙社区中心组的二套房屋为此次诉讼中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宇租赁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阳新县上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坐落在浏阳市北盛镇乌龙社区中心组的二套房屋。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雷博
附相关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原告提供担保,原告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