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剑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9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2日出生,苗族,住址贵州省天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侗族,住址贵州省榕江县。
被执行人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西路10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黔2629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内容:1、被执行人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申请人姚武成、***工程价款1828284.8元及利息(按年利率4.75%计付,从2018年11月23日起至所欠工程款还清为止)。2、审计费31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156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25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2021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姚武成、***工程款1828284.8元、案件受理费21255元、审计费15600元,合计1865139.8元,限从2021年6月17日起三个月内付清,本金利息按照判决书确定的计息方式计算至案款付清为止;2、法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剑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尚未领取工程款,具体支付金额已实际支付期限为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2629执256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蒲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昌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