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801民初79号
原告:格尔木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69854397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钦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30-2号37栋三层东侧副132-7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A85A4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不详。
原告格尔木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钦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格尔木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格尔木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木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8.68元,减半收取654.34元,由原告格尔木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