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弘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弘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2民终26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弘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徐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君,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弘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春弘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95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丁照明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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