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弘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弘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2907号
原告:长春弘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
法定代表人:*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东局子街永强南区松江东路9号8楼8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弘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弘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弘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弘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李杨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