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21执5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清香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下渚湖街道塘泾村地心**,组织机构代码:MA29JNUC4。
法定代表人候**。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申请执行人德清香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浙0521民初5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61901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执行标的减免50000元,即本案尚有398590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20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70000元,直至所有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85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以和解方式结案,鉴于履行期限较长,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521执5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田 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