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德盛建筑有限公司

**、***与湖北昌隆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28执5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土家族,***化,工程劳务承包人,住湖北省鹤峰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土家族,***化,建造师,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现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执行人:湖北昌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沿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760674219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昌隆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