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德盛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昌隆建筑有限公司与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2828执恢1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昌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沿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760674219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五里乡五里集镇(金钟小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579889549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昌隆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履行3000000.00元,现被执行人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尚需清理,申请执行人湖北昌隆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2828执恢1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胡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