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2828执110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湖北昌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沿河路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76067421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鹤峰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沿河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58821548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昌隆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峰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560万元。现因保全的财产设定有抵押,尚未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湖北昌隆建筑有限公司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鹤峰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湖北昌隆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鹤峰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2828执1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