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02执172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四川路
法定代表人:杨文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202执172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2年内,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的,申请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宁银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