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民初739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仁,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路**。
法定代表人:杨文举,经理。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望云街**/div>
负责人:赵海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卫东,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男,该局主任。
**与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吉林市船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44.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彭 涛
审判员 常 静
审判员 张晶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