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吉林市船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民初739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仁,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路**。

法定代表人:杨文举,经理。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望云街**/div>

负责人:赵海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卫东,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男,该局主任。

**与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吉林市船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44.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彭 涛

审判员 常 静

审判员 张晶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