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91执20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赵继国,男,197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申请执行人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赵继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3)吉***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履行(2013)吉***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30778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486元,由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和被执行人***连带承担18040元,鉴定费4446元以及执行费15478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在接到本院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同时,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本人拒绝签收本院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XX**号、XXX2号车辆的车籍已被本院查封,因找不到该车辆,故无法处置。2018年11月8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桃源新村小区14号楼12幢4单元0403040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3号房屋的房籍已被本院查封,因该查封为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该房产。被执行人*继国名下的坐落于昌邑区巨朋大厦2单元16层8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4号房屋的房籍已被本院查封,因该查封为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该房产。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证券信息。本院已将查询、查封回执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2018年11月8日本院执行人员进行现场实地调查走访,经现场走访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吉林省九台市沐石河街2-13号住宅地址(原址无人)。本院已将查询的结果,走访的经过一一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8年11月9日对被执行人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限制高消费。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
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
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