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7105执1号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金地脚手架租赁站,地址:吉林省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组。
主要负责人:聂功,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金地脚手架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图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7)吉7105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延吉市金地脚手架租赁站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返还租赁费人民币27,000.00元,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依职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因被执行人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达成书面和解协议,本院已中止执行。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延吉市金地脚手架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7105执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