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202民初4747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后,***于202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