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202民初4747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后,***于202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