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02执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四川路183号。
本院在执行***与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7)吉0202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0842.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名下财产信息,并未发现可执行财产。
3、被执行人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房产已轮候查封;
4、2019年4月29日本院又到被执行人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
5、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对被执行人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卢生
审判员丁勇
审判员*猛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