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诉吉林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吉***二初字第283号
原告:***,男,1956年3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男,1972年3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窦学仁,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