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龙养殖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晋龙养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晋0824民初2656号
原告:山西晋龙养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
原告山西晋龙养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山西晋龙养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一、被告依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在晋M48003百勤散装饲料运输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支付死者贾真旺亲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进行保险理赔,赔偿总额为61万元。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6日、2017年12月23日,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分别为原告登记在山西晋龙集团晋华畜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户下的晋M48003百勤散装饲料运输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各种商业险,其中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商业险中的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均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止。2018年12月18日,原告公司驾驶员段晓荣驾驶装满饲料的晋M48003百勤散装饲料运输车倒车时,误将处于倒车盲区的稷峰镇店头村村民贾真旺碾压致死,因事故发生于原告厂区内,事发后,交警队以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为由不调查,稷山县公安局以段晓荣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并被判处刑罚。经多方调解,原告赔偿贾真旺亲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全部损失63万元,依法应由被告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但被告只答应作部分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前在晋M48003百勤散装饲料运输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山西晋龙养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死者贾真旺亲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0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山西晋龙养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审判员  侯彦登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绍军